(2013)平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被告河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河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营业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张建辉。被告河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闫忠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河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辉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辉撤回对被告河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