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赵秀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秀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10-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睿,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贺翔华,该分行员工。被告赵秀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黄天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