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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龙仟华诉被告梁银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仟华,梁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46号原告:龙仟华,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梁银,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仟华诉被告梁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仟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仟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龙仟华负担。审 判 长  余 波审 判 员  魏 乔人民陪审员  兰景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馨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