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龙仟华诉被告梁银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仟华,梁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46号原告:龙仟华,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梁银,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仟华诉被告梁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仟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仟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龙仟华负担。审 判 长 余 波审 判 员 魏 乔人民陪审员 兰景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馨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