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濮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濮伟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褚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濮伟明,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濮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