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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邵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邵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62-1号原告张金龙。被告邵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