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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梁广付,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80093.31元、违约金200000元及赔偿款100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3921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1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7194.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茆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