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国秀与李远彬、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秀,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5552号原告:王国秀,女,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蔡增露,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街(广播电视大学15号门面)。(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应玺。被告:李远彬,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秀与被告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秀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王国秀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审 判 员 陈显明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