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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国秀与李远彬、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秀,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5552号原告:王国秀,女,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蔡增露,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街(广播电视大学15号门面)。(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应玺。被告:李远彬,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秀与被告重庆恒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秀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王国秀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审 判 员  陈显明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