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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桂仙与张岳芳、宁波百事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仙,张岳芳,宁波百事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6号原告:胡桂仙。委托代理人:陈文勇。被告:张岳芳。委托代理人:蔡贤。委托代理人:王昊。被告:宁波百事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峰。原告胡桂仙诉被告张岳芳、宁波百事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胡桂仙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岳芳、宁波百事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仙撤回对被告张岳芳、宁波百事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桂仙负担。审 判 长  郑智杨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人民陪审员  郑曙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