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张 璞陪审员 李君辉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