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明忠、秦继兰与李洪国、刘华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明忠,秦继兰,李洪国,刘华荣,张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尹明忠。申请执行人秦继兰。被执行人李洪国。被执行人刘华荣。被执行人张春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明忠、秦继兰与被执行人李洪国、刘华荣、张春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