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9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100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