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殷道红与赵军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道红,赵军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殷道红,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永和行政村殷家自然村3号,身份证编号340221198402118210。被执行人:赵军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供销社商住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编号3426231973090965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军牛之妻汪玉珍名下的银行存款10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