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槐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龙与李亚强及岳磊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李亚强,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槐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龙,男。被告李亚强,男。被告岳磊,男。原告张龙被告李亚强及岳磊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由我院审判员吴秀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晓青、贾喜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强、岳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龙诉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张龙与被告李亚强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李亚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月利率为3.0%;并约定被告李亚强提供晋州市亿茂贴面板厂所有设备和库存及个人和家庭名下所有资产做抵押担保;被告岳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亚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岳磊偿还。原告依约将人民币30万元交付被告李亚强,履行了放款的义务。2013年9月14日,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亚强始终拒不偿还原告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被告岳磊也拒不承担清偿责任。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李亚强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岳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龙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2、原告张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李亚强转账30万元双方的账号。3、被告李亚强收到30万元现金收条;被告李亚强、被告岳磊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张龙与被告李亚强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月利率为3.0%;并约定被告李亚强提供晋州市亿茂贴面板厂所有设备和库存及个人和家庭名下所有资产做抵押担保;被告岳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亚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岳磊偿还。原告张龙、被告李亚强、岳磊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人民币30万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交付被告李亚强,履行了放款的义务。2013年9月14日,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亚强始终拒不偿还原告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被告岳磊也拒不承担清偿责任。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李亚强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岳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龙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复印件);2、原告张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李亚强转账30万元双方的账号。3、被告李亚强收到30万元现金收条(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张龙与被告李亚强、岳磊所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张龙依约将人民币30万元交付被告李亚强,履行了放款的义务,被告李亚强应按合同约定返还本金。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龙要求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龙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该借款合同应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0%,其借款利率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2、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亚强应向原告张龙返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到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按2、24.0%计算。被告岳磊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应对被告李亚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强返还原告张龙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到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按2、24%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李亚强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岳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亚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青审判员 贾喜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丙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