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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与武爱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武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武爱芳,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武爱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635元。执行中,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武爱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3年12月12日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武爱芳的银行存款中拨划60000元至本院,并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