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XX肖与刘涛、张红景、蓝田县兴华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肖,刘涛,张红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XX肖,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红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五路北口(2号)创新数码时空大厦A座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政,总经理。蓝田县兴华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长坪路。法定代表人岳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XX肖与刘涛、张红景、蓝田县兴华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