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铸钢厂与贵州农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龚昌乾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铸钢厂,贵州农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龚昌乾,杜中原,陈定明,贵州欣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商初字第196号原告:贵阳花溪铸钢厂。法定代表人袁凡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政林,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农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昌乾。被告:龚昌乾,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杜中原,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仡佬族。被告:陈定明,男,身份信息不详。第三人:贵州欣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花溪铸钢厂与被告贵州农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龚昌乾、杜中原、陈定明及第三人贵州欣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龚昌乾、杜中原、陈定明的联系方式及住址不能对案件进行合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及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阳花溪铸钢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回原告贵阳花溪铸钢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