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冻)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718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高某的保全申请,对被告吕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原告高某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已撤回起诉,应对所冻结被告吕某某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