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帆申请执行董江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帆,董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江帆被执行人董江波申请执行人江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178万元,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江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员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