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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林与被告庚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林,庚明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张宝林,男,52岁。被告庚明贵,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林与被告庚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