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万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韩贵莲与赵静、赵根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莲,赵静,赵根旺,耿曙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万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韩贵莲,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党东斌,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根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第三人耿曙光,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莲与被告赵静、赵根旺,第三人耿曙光租赁合同纷案中,原告韩贵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贵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贵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韩贵莲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