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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韩贵莲与赵静、赵根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莲,赵静,赵根旺,耿曙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万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韩贵莲,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党东斌,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根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第三人耿曙光,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莲与被告赵静、赵根旺,第三人耿曙光租赁合同纷案中,原告韩贵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贵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贵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韩贵莲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