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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e0457ce3-e5f6-4228-afad-d5eaa1d2b7d5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铁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海丽。委托代理人曹继德。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林成方,经理。被告董铁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丽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铁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丽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