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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陈礼、王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陈礼,王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12-1号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责人:梁忠英,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英,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礼。被告: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和信公司)与被告陈礼、王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众和信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礼、王科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袁国志用其自有的凯宴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E76**)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众和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礼、王科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袁国志所有的凯宴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E7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