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少民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X诉李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钟少民初字第0247号原告徐X。被告李XX。原告徐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李XX。近期因被告有外遇,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对家庭不照顾,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识并自由恋爱,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李XX。因脾气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下落不明时间较短,离婚条件尚未成熟,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X与被告李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徐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国斌代理审判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陈国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