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王���,男。委托代理人陈璐,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吉祥,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