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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韦庆镇与凌青松、周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韦庆镇。委托代理人:蒋健。被告:凌青松。被告:周丰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庆镇诉被告凌青松、周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庆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庆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韦庆镇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