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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东、郑晓欧、程诗涵等交出土地决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程东,郑晓欧,程诗涵,程琼,徐进,向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巍,男,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职工。被执行人程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被执行人郑晓欧,女,汉族,系程东之妻,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被执行人程诗涵,女,汉族,系程东之女儿,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被执行人程琼,女,汉族,系程东姐姐,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被执行人徐进,男,汉族,系程琼之夫,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被执行人向家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东、郑晓欧、程诗涵、程琼、徐静、向家英万州国土责字(2013)4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邻人民陪审员  张 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