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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田顺江与重庆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顺江,重庆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田顺江,男,1970年6月17日,汉族,唐山市路北区安顺模板租赁站业主。被告重庆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北路东侧。负责人戴永清,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顺江诉被告重庆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顺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顺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田顺江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