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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88号原告唐某某,女,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