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刑初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泌刑初字第0631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2013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781号起诉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开始,吕某某在泌阳县花园乡徐立拉面馆内,利用工业松香退猪毛,并卤制成熟食,销售给拉面馆里的顾客。经检测,从吕某某处提取的猪蹄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徐学立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永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