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国庆、韩丽利与巫继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2号王国庆、韩丽利与巫继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金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