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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国庆、韩丽利与巫继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2号王国庆、韩丽利与巫继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金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