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培与被告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06号原告赵文培。委托代理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太平。原告赵文培与被告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娜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培及其委托代理人屠传孝,被告方太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培诉称,原告赵文培向被告方太平提供木材,截止2013年8月4日被告共计欠下原告货款6410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予以证明欠下的货款。2013年8月5日被告又欠下原告木材货款1033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赵文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太平支付原告赵文培欠款744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太平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现方太平在服刑,没能力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培与被告方太平建立有长期买卖木材关系,由原告赵文培向被告方太平提供木材,被告方太平支付货款。截止2013年8月4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方太平欠赵文培木材款64107元,2013年8月5日,原告赵文培又向被告方太平提供了价值10336元的木材。此后,经原告方多次催收,被告方太平均未支付货款,原告赵文培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现被告方太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述事实有欠条、送货单,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培与被告方太平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赵文培向被告方太平提供货物,被告方太平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双方核算,被告方太平尚有74443元货款未付,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对赵文培要求被告方太平支付74443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文培支付货款7444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方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