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7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783-1号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双巧,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原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9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