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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诉保字第00001号、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宣晓琴、陆毅刚等与储得金、刘金桃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晓琴,陆毅刚,陆毅强,储得金,刘金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01号、第00002号申请人:宣晓琴,女,1956年6月8日出生,系()岳民一初字第00007号案原告。申请人:陆毅刚,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系()岳民一初字第00007号案原告。申请人:陆毅强,男,964年7月14日出生,系()岳民一初字第00009号案原告。被申请人:储得金,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刘金桃,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晓琴、陆毅刚与被告储得金、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及原告陆毅强与被告储得金、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宣晓琴、陆毅刚及原告陆毅强均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储得金转让给安徽翠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1000000元股金的溢价部分(包括红利)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宣晓琴、陆毅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储得金转让给安徽翠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1000000元股金的溢价(包括红利)。保全金额限于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发宏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余鑫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