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永年县朝阳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潍坊小型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朝阳紧固件有限公司,潍坊小型拖拉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朝阳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余刘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刘晓科,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小型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殿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年县朝阳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小型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