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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伟红与王庆乐、宁津县鲁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红,王庆乐,宁津县鲁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4)德城民初字第25号原告:董伟红。被告:王庆乐。被告:宁津县鲁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能够顺利审理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门玉华审判员  毕经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昭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