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伍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卞勇与黄中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勇,黄中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卞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卞荣成。被告黄中建,农民。委托代理人卞华香(黄中建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星火,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勇与被告黄中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永胜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卞荣成,被告黄中建的委托代理人卞华香、王星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勇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1997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住房三间、厨房三间、猪圈、厕所各一��卖给被告,四址为南至原告楼下厨房北山往北一公尺,东至东河边,西至宅基边公巷,北至猪圈墙北山往北一公尺。后被告在原告宅基上砌了一道东西围墙,违反了原被告协议约定,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购房协议,让出属于原告宅基上的土地。被告黄中建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1997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四址及价格,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给付了转让款,原告也交付了房屋,围墙西侧距离卞勇北山墙有一公尺,东侧没有一公尺,后被告按国家法律规定审批,对主屋、猪圈、厕所进行了改变,取得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告所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卞勇将其厨房三间,猪圈、厕所各一间,包括树木花草、现有水电物品卖给被告黄中建,价格15000元。房屋四址为南至原告楼下厨房北山往北一公尺,东至东河边,西至宅基边公巷,北至猪圈墙北山往北一公尺。协议签订后,被告黄中建给付了购房款15000元,原告卞勇亦交付了房屋。2011年1月31日,被告黄中建的户口由亭湖区便仓镇北李村迁到便仓镇富民居民委员会。1998年被告黄中建在房屋南侧砌了一道东西走向的围墙。原告卞勇认为该围墙砌在其宅基范围内,违背协议,应当予以拆除,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让出原告宅基上的土地。经法院调查,亭湖区便仓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测量后出具证明,该围墙西端距离原告卞勇厨房北山墙1米、距离被告黄中建房屋北山墙10.35米,东端距离原告卞勇厨房北山墙0.4米,距离被告黄中建房屋北山墙10.5米。被告黄中建的土地使用证上明确其使用面积为163.8平方米,房屋南北长度为9.1米。原告卞勇的土地使用证上明确的使用面积为161.4平方米,房屋南北长度为13.1米。故该围墙砌在原告卞勇宅基内而不在黄中建宅基地范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未能调解处理。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卞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黄中建在其宅基范围外,在原告卞勇宅基内砌起围墙侵犯了原告卞勇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黄中建辩称其砌围墙的地方已经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黄中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东西��向的围墙拆除。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黄中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审 判 长 孙 明代理审判员 陈永胜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瞿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