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茄富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闫桂艳诉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桂艳,邵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茄富民初字第4号原告闫桂艳,女,汉族。被告邵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艳诉被告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桂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焕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