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戴丽玲与陈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玲,陈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578号原告:戴丽玲。被告:陈贵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丽玲诉被告陈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丽玲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美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