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周民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敖磊与郑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磊,郑云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敖磊。委托代理人赵良才,男,汉族。被告郑云兵。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丛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