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周民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敖磊与郑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磊,郑云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敖磊。委托代理人赵良才,男,汉族。被告郑云兵。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丛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