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姜宝金与闫玉锁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金,闫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姜宝金。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被执行人闫玉锁。申请执行人姜宝金与被执行人闫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闫玉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宝金125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00元(已交纳)。现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28.0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和证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