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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展望与尹君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望,尹君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展望,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高战胜,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君实,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展望诉被告尹君实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代理人高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君实接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展望诉称,2011年前,被告尹君实和嘉旺汇香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城南,当时尹君实是外地人,需要组织一个班子,对项目进行运作,当时尹君实是个大股东,通过别人认识了原告展望,聘用展望为项目副总经理,直接负责这项工程,因为被告本人经常不在固始,当时嘉旺公司也给展望工资,本身是在给尹君实工作,尹君实承诺一年给展望100万元的个人劳务报酬。直到2012.4.20,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这两年时间劳务报酬70万元,约定了付款时间,之后被告分三次共计18万元付给原告,剩余52万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讼提供有下列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二、承诺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三、承包经营协议书、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当时展望在被告工作的项目工地,法院有管辖权;四、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用的事实。被告尹君实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被告尹君实和嘉旺汇香城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合伙开发固始县城南新区楼盘建设,被告合伙投资占主要股份。因被告系外地人,需要在固始组成一个项目运作团体,便通过别人认识了原告并聘用原告人为项目副总经理,直接负责该项工程建设,因被告本人经常不在固始,原告除汇香城开发有限公司嘉旺公司支付工资外,被告人另承诺个人每年支付给原告劳务费用100万元。2012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承诺书,本人承诺给展望先生2011年-2012年3月底之前付工资(大写)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并承诺在2013年元月份开始兑现,2013年4月底支付完毕,立此字据。承诺人:欠款人:尹君实。2012.4.20。”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被告除分别三次共付款180000.00元,剩余5200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用520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其劳务费用事实清楚,且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佐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君实欠原告展望劳务费用52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000.00元,由被告尹君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为民审判员  饶培杰审陪员朱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