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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终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郝小东与罗乃贵、刘成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小东,罗乃贵,刘成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终字第00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小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乃贵。原审被告:刘成明。上诉人郝小东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并不知道《保证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内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债权人住所地在霍邱县叶集镇,属于霍邱县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仔细的阅读合同条款,且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若其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中该条约定系后来添加的,应提供其手中持有的合同予以印证,但其并未提供,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明代理审判员  高华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