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行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与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元军。委托代理人许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陆献德。委托代理人杨延青、王隽。上诉人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因与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杭州市农工商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方审判员 徐斐审判员 李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