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汪春与陈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陈海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汪春。委托代理人:邵书砚。被告:陈海卫。原告汪春诉被告陈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仲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陈海卫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苏仲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咸青央、李佳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春的委托代理人邵书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为长期的生意合作伙伴,在2010年、2011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1780000元。原告依约通过汇款及网银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后原告多次找寻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均四处躲藏,经原告努力于2013年7月30日找到被告,双方就借款签订《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178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50411元(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至2012年3月27日);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615558元(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13年8月27日,实际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80000元及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汇款通知6份,拟证明原告共向被告汇款178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证据1、2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7月30日,被告陈海卫向原告汪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款人陈海卫借到出借人汪春借款人民币壹佰柒捌万元整(¥17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3月2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金及利息自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如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仍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条》并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原告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通过汇款、网转等方式共向被告打款178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50411元、逾期利息615558元(自2012年3月28日起暂计至2013年8月27日止),并自2013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其计算基数、借款利率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春借款本金1780000元;二、被告陈海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春借款利息450411元;三、被告陈海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春逾期利息615558元(自2012年3月28日起暂计至2013年8月27日止),并以17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5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海卫负担。被告陈海卫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68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仲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