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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袁小艳。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袁小艳给付物业费234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小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