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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平法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洪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平法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洪某。被告吴某。原告洪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吴细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