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平法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洪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平法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洪某。被告吴某。原告洪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吴细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