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何孟青与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孟青,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何孟青。被告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原告何孟青与被告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递呈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孟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784元,不予收取,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