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商初字第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彭志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彭志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09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志鹏,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彭志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