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郑运忠与陈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运忠,陈炳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郑运忠,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晓东,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华,男,1984年5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运忠诉被告陈炳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运忠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运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运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7元由原告郑运忠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雪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