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与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凯,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张立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职工,住该租赁站。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勇城 百度搜索“”